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

发布时间:2022-03-29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号)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了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工作。现根据能力考评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问题的情形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辽宁嘉汇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王奇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花都海关

发布时间:2022-03-21 00:00:00
《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为提升商会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近日,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商会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协同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兴会”举措,提升商会服务能力,深化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服务促进“两

发布时间:2022-03-16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蜜芝泉沁透焕肤日霜等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14号)

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浙江、江西、湖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名称为“蜜芝泉沁透焕肤套装3件套”及套盒内标示名称为“蜜芝泉沁透焕肤日霜”、“蜜芝泉沁透焕肤晚霜”、“蜜芝泉沁透焕肤柔晳露”的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其标签上标示的委托方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广州菊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否认生产销售过该产品。

发布时间:2022-03-03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22年2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6号公告附件.docx

发布时间:2022-02-23 00:0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全文如下。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28 00:00:0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妆函〔2021〕713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

发布时间:2021-12-06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

发布时间:2021-11-29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

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公布,并就《规定》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

发布时间:2021-10-13 00:00:00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日霜”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79号)

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浙江、广东、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标示名称为“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二合一”“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三合一”“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五合一”的套盒产品以及套盒内标示名称为“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日霜”“艾肤宝百草药王玉颜美肌晚霜”“艾肤宝玉颜美肌补水保湿霜”“艾肤宝玉颜美肌保湿洁面乳”“艾肤宝玉颜美肌透亮精华素”的化妆品进行调查。经查,目

发布时间:2021-10-12 00:00:00